有關餐費改以餐券或商品禮券代替餐盒核銷應注意事項:
- 餐券或商品禮券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82 條規定:「禮券」、「禮品」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故發放時,所得種類應歸屬50薪資所得,核銷時除發票外,應檢附人事費核銷系統彙總清冊、簽單(收據)及雇主補充保費。
- 受領人若為外籍人士,依所得稅法規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所得稅法第92 條第 2 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 88 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請於給付前詢問財務處,相關扣繳稅率,並予以扣繳,核銷時應另提供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 受領人若為校外人士應另取得戶籍地址,以利報稅。
- 可由發放單位製作該活動E-Form表單線上取得相關資料,表單上應註明所得申報內容 (領取餐券或商品禮券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故發放時,所得種類應歸屬50薪資所得),可於E-Form後台列印彙總資料代替簽單(收據)。
<<簽單樣式>>
活動名稱
簽到/領單
領取餐券或商品禮券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故發放時,所得種類應歸屬50薪資所得
身份證字號 | 領取人簽名 | 金額 | 身份證字號 | 領取人簽名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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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宣告】本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僅限於會計與相關事務、憑證管理業務、協助公部門調查或執行業務及法令需求等目的存續期間所需之必要範圍與地區內,供業務相關人員處理及利用。您將享有個資法第3條規定的五項權利,並可至「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http://pims.mcu.edu.tw 進一步瞭解本校的個資管理政策、法規與個資連絡窗口。